《1929年標明重量(船運包裹)公約》。
第1條
1.凡在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國境內交付總重量在1000公斤(1公噸)或1000公斤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,由海道或內河運送者,應在未裝上船舶之前,用明晰而堅牢的標志,將其總重量標明在該包裹或物件外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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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1929年標明重量(船運包裹)公約》。
第1條
1.凡在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國境內交付總重量在1000公斤(1公噸)或1000公斤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,由海道或內河運送者,應在未裝上船舶之前,用明晰而堅牢的標志,將其總重量標明在該包裹或物件外面。